更新时间:2023-08-15 18:42
市辖区简称“区”。我国中央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就市区范围划分的行政区划。市辖区设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。区下设街道办事处,作为它的派生机关。
市辖区是指设置在城市地区的、与县同级的城市基层行政建制。从行政级别的角度来看,市辖区与县同级。但是由于城市管理的整体性特点,使得市辖区在职能设计和权力运行等方面完全不同于县。与县相比,市辖区在承担的职能和与市的关系等方面都与县存在很大差别。作为城市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市辖区与设区的市是“同城而治”,在职能方面存在交叉。同时,由于市辖区承担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对区的需要,使得市辖区相对于市而言,只具有相对有限的独立性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作为城市内部的行政建制,市辖区对市天然的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从属性,其独立性相当有限,只能作为市的行政分治区,充当市政府管理城市事务的助手,而不太可能真正成为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县级政区。因此市辖区虽然与县同级,但并非一级完整意义上的政府。
市辖区仅作为办事机构而存在,职能也以组织协调为主,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分担大城市的部分工作,增强大城市办事的便利,便于人民参政议政,提高大城市的管理效率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台了《市辖区设置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,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,其中市区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,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。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。对于中心城市的市辖区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%;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%以上。市辖区的国内生产总值、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一年本市所有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。
市辖区是特别行政区、直辖市、地级市下设的行政区,属于县级行政区。
注:根据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的规定,各区只设非政权机构。
注:根据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的规定,各堂区只设非政权机构。
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台湾省,市辖区为“直辖市”(即台北市、高雄市)及省辖市的下级行政区域,相当于县以下的县辖市(相当于大陆的街道、乡、镇层级)。
在中国台湾省的地方行政区划当中,只有“直辖市”(前称院辖市)及省辖市之下才有“区”的单位,而且也只有区的单位。在1968年台北市由省辖市升格为“院辖市”的改制过程中,部分新北市的乡、镇皆改为区先并入台北市,但台北县仍旧存在。台北县后于2010年设新北市,县下所有乡、镇、县辖市也全部改为“区”。
台北市方面,原有16个“区”在1990年又有整并,形成台北市十二个区的编制。另外,南部的高雄市、五省辖市的台中市、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嘉义市、台南市也各自有其区级行政区划。中国台湾省的区和乡、镇、县辖市一样,皆以公所为行政办事单位,下又辖里,不辖村。区长由市长指派,四年一任。
日本的市辖区有特别区和政令指定都市下所辖的行政区等种类,在东京废除后成为一般意义上东京都区部的范围。但特别区并非一般意义上从属于市政府的市辖区,而是有自治权的地方自治体,故每个特别区除构成东京市区的一部分外,本身又相当于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市。